【程传】四以阳刚而居健体康熙御纂周易折中全三册,不得中正,本为讼者也,承五履三而应初。五,君也。义不克讼,三居下而柔,不与之讼,初正应而顺从,非与讼者也。四虽则健欲讼,无与对敌,其讼无由而兴,故“不克讼”也。又居柔以应柔,亦为能止之义。既义不克讼,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,复即就于命,革其心,平其气,变而为安贞,则“吉”矣。“命”,谓正理,失正理为方命,故以即命为复也。方,不顺也。《书》云:方命圮族。孟子日:方命虐民。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,故不安。处非中正,故不贞。不安贞,所以好讼也。若义不克讼而不讼,反就正理,变其不安贞为“安贞”,则“吉”矣。
【集说】龚氏原日:二与五讼,四与初讼,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,而皆日“不克”者,盖二以下讼上,其不克者势也。四以上讼下,其不克者理也,二见势之不可,故归而逋窜。四知理之不可,故复而即命。二四皆刚居柔,故能如此。杨氏简日:九刚四柔,有始讼终退之象。人唯不安于命,故以人力争讼。今不讼而即于命,变而安于贞,吉之道也。
九五,讼元吉。
【本义】阳刚中正,以居尊位,听讼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讼而有理,必获伸矣。
【程传】以中正居尊位,治讼者也。治讼得其中正,所以“元吉”也。“元吉”,大吉而尽善也。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。
【集说】王氏肃日: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,“元吉”也。王氏弼曰:处得尊位,为《讼》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,中则不过,正则不邪,故“讼元吉”。赵氏汝襟日:大人在上,平诸侯万民之讼,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,吉孰大焉?俞氏琰日:九五以刚明之德居尊,而又中正,彖辞所谓“大人”是也。讼之有理者,见之必获伸矣。“元吉”,乃吉之尽善者也。
上九,或锡之辇带,终朝三褫之。
【本义】“肇带”,命服之饰。“褫”,夺也。以刚居讼极,终讼而能胜之,故有锡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讼得之,岂能安久?故又有“终朝三褫”之象。其占为终讼无理,而或取胜,然其所得终必失之,圣人为戒之意深矣。
【程传】九以阳居上康熙御纂周易折中全三册,刚健之极,又处讼之终,极其讼者也。人之肆其刚强,穷极于讼,取祸丧身,固其理也。设或使之善讼能胜,穷极不已,至于受服命之赏,是亦与人仇争所获,其能安保之乎?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。